學生學籍管理規
為了嚴格、規范地做好學生學籍管理工作,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),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入學與注冊
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正式錄取的新生,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須知中規定的有關證件,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,應提前持原單位或所在街道、鄉鎮證明,向學院招辦書面請假,經批準可以推遲報到。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。超過兩周不報到的,取消其入學資格。
第二條 新生報到時,應按有關規定交納應繳學費、住宿費等費用,否則不予注冊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交清費用的,應事前持有關部門證明辦理申請和批準手續。
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,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政治、文化和健康等入學資格復查。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,取得學籍。經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的,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。凡徇私舞弊者,一經查實,取消學籍,予以退回。情節嚴重的,報請有關部門查究。
第四條 新生入學時,由學院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復查。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者,經醫院診斷,認為在一年內可治愈達到新生健康標準的,經本人申請,教務處批準,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,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(六月份)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院申請入學,經學院復查身體合格,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,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,取消入學資格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,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。
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,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到,繳清有關費用后到所在院(系)或學工處辦理注冊手續后報教務處備案。學生未經注冊,不得承認學籍。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,必須事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,暫緩時間不超過一個月。未經批準,逾期兩周未注冊者,按自動退學處理。
第六條 凡休學、保留入學資格或因其他原因要求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,均須經教務處批準。未經批準,不得復學注冊,考試成績不予承認。
二、考勤與紀律
第七條 嚴格執行考勤、請假制度:
(1)學生在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注冊,自報到截止、正常上課時起開始考勤。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到者以曠課論處。
(2)學生上課、實習、設計(論文)及規定參加的活動、會議等都必須實行考勤。不得遲到、早退。因故不能參加的,必須請假。凡未請假的(包括請假未經批準,或超假未續假者),均按曠課論處。凡遲到、早退達三次或遲到、早退超過十五分鐘以上的,均以曠課一學時計。
(3)學生在通常情況下不得請事假,特殊情況請事假的,必須辦理請假手續:請假不滿一天的,由輔導員(班主任)提出意見,經院(系)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批準后報學工處和教務處備案;一天及一天以上三天以內,由輔導員(班主任)提出意見,經院(系)主任審核,報學工處批準、教務處備案;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,由輔導員(班主任)和院(系)主任提出意見,報學工處、教務處審核后報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批準;一周以上者,須報經院長批準。在校外進行教學活動期間,由領隊教師批準。凡未經請假批準或超越批準權限的假期,均按曠課論處。請假期滿,應及時向批準部門履行銷假手續。
(4)對請事假的應按學院有關規定嚴格控制;請病假必須有本院醫務室或本市規定的醫院證明。
第八條 對曠課學生視情作如下處理:
(1)一學期累計曠課達10學時的,班主任找其談話,嚴肅批評與教育,并在全系通報批評。
(2)累計曠課達20學時以上的,按《江南影視學院學生違紀條例》處理,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;
(3)新生入學必須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軍訓,無故不參加者以曠課論處。
第九條 學生課堂考勤由各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認真負責記載,并于每周末將考勤情況報系辦公室和學工處,按月公布考勤結果。學生考勤工作由各系辦公室和院學工處負責檢查、督促。
第十條 各班建立考勤冊,由班長負責登記全班學生每天出勤情況,每周填寫考勤報表,由班主任審核后報系辦公室和學工處。學工處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學生到課情況進行抽查,并將抽查結果予以通報。對在考勤中弄虛作假者將嚴肅處理。
三、考核與成績記載
第十一條 學生在?;緦W制??迫?,高職五年。因休學、停學和特殊原因超過基本學制的費用自理。學生課程的修讀按學院教務處制訂的教學計劃執行。
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實踐教學環節的考核,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登記卡,并歸入本人檔案。
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??荚嚦煽兊脑u定,采用百分制記分,考查成績分優秀、優良、及格、不及格四個等第積分。畢業設計、畢業論文、畢業創作、畢業演出、實習等的成績評定,按等級記分外,必要時還應另加評語??荚?、考查成績一經評定報系后不得更改。
第十四條 對學生德育的考察,以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》為主要依據,從思想政治品德課成績、日常行為規范表現等方面進行。思想品德課成績占40%,行為表現占60%。
第十五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、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。
第十六條 對患有慢性病和體質差或有傷殘的學生,經指定醫院及院醫務室證明和體育教研室同意,可編入體育課的和緩組采用適當方式上課,其體育成績按和緩組要求評定。
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期考試、考查不及格的課程,均可補考一次。補考仍不及格,應予重修,重修按學分收費。
第十八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,該門課程成績以“0”分計,須注明“曠考”或“作弊”字樣,不準參加正常補考,并視其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。如確有悔改表現者,經教務處批準,在畢業前參加積欠考試。
第十九條 學生不管何種原因,凡缺課超過該課程全學期上課課時數三分之一的,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期考試、考查以及補考,除該課程重修外,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紀律處分。
第二十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,經考核成績及格,準予升級。
第二十一條 經過補考,學生課程成績仍不及格,必須重修。重修考核仍不及格的,畢業前有一次積欠考試。積欠考試仍不及格的,發結業證書。
四、轉專業與轉學
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報到當日,根據學校規定調整專業,過期不得辦理。
學生因公傷或患有某種疾病、生理缺陷,由本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,并經醫院復查核實,不能在原專業學習,但尚能在本?;蚱渌叩葘W校別的專業學習的可轉專業;
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予轉學、轉專業:
(1)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的;
(2)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;
(3)應予退學的;
(4)其他無正當理由的。
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、轉學的手續,按下列辦法辦理:
(
1)學生在本院范圍內轉專業,須由所在院(系)主任推薦或提出處理意見,由擬轉入院(系)(專業)審核同意,經教務處報院長審批。
(2)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,須由轉出學校推薦和說明轉學原因,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,并發文通知轉出學校,抄送當地公安部門,并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,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手續。
(3)學生跨?。ㄊ?、自治區)轉學,須轉出學校推薦和說明轉學原因,經學校所在?。ㄊ?、自治區)主管部門批準,并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系,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所在?。ㄊ?、自治區)主管部門和學校,并發文通知轉出?。ㄊ?、自治區)主管部門和學校,抄送當地公安部門,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手續。
五、休學與復學
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。學生在校最長年限(含休學)???—5年。
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予休學:
(1)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,須停課治療,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(150學時)的;
(2)因某種特殊原因,本人申請或學校認可必須休學的。
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,應提出書面申請,并附有相關證明。經學校審核,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后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。
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,學生在校期間休學次數最多不能超過兩次。
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(含武裝警察部隊),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。
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兩周,應向學校申請復學。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:
(1)因傷病休學的學生,申請復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,確已恢復健康,方可復學;
(2)復學的學生一般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。如原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,則轉入相近的下一年級學習,并報省教育廳備案。
(3)要求復學的學生,由學校進行政治復查。休學期間,若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,取消復學資格。
(4)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,取消學籍。
六、退學
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予以退學:
(1)學生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,在學校規定年限內(含休學)未完成學業的;
(2)休學期滿不辦復學手續的;
(3)未經請假離校超過兩周,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在一學期內請假、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(150學時)以上的;
(4)本人要求申請退學,經說服教育無效的;
(5)不論何種原因,??茖W生在籍時間缺課累計超過其學制一年的;
(6)拒繳學費、住宿費等學校規定應繳費用的。
退學處理的學生同時取消學籍,發給相應的學習證明。
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處理,由院(系)提出意見,經教務處核定,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。對退學的學生,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并送交本人,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。
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,按下列規定辦理:
(1)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,回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所在地落戶。入學前屬國家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,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(2)經確診患有嚴重疾?。òㄒ馔庵職垼┑?,由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。
(3)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,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(至少學滿一年,經過考試成績及格者)發給肄業證書。未經學校批準,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。
(4)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,均不得申請復學。
(5)退學學生離校前,應繳清當年費用并交還有關物品和證件。
七、畢業、結業、肄業
第三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,德、體合格,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經考試合格,則準予畢業,發給畢業證書。
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習期滿,未能全部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試,不發給畢業證書,只發給結業證書。
第三十六條 結業學生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院申請換證考核,經考核合格后,可換發畢業證書。畢業時間為換發證書時間。
第三十七條 畢業設計(論文)、畢業實習或畢業時的課程考核不及格的課程,先發給結業證書,在工作后一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一次,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。經補考(補作)仍不及格的課程以后不再補考。
第三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,填寫、頒發學歷證書。
第三十九條 執行高等學校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,每年將頒發的畢(肄)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注冊。
第四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院學習的全日制本、??茖W生,成人教育學生、五年制學生參照執行,解釋權屬學院院務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