嚴格考風考紀的規定
為了培養學生誠實守信,實事求是的優良品德,嚴格考風考紀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、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》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一條 學生應當遵守公民道德規范,遵守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》,誠實守信,嚴于律己,遵守學術規范,恪守學術道德,樹立良好的學風、考風,嚴格考場紀律。
第二條 學生須攜帶考試證件并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,安排定的座位入座。座位應單人單桌,學生入座后,須將證件置于桌面上待查。非考試用具(書本、筆記、傳呼機、手機、電子記事本等)集中放在講臺上,考試用具不得轉借。
第三條 遲到30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,該課程考試作曠考論處。
第四條 考場應保持安靜,如試題字跡不清,可舉手詢問,不得就題發問;凡裝訂成冊的試卷不得拆開,若發現試卷裝訂有誤,即報告老師糾正。
第五條 學生考試應獨立完成答卷??荚嚂r采用交頭接耳、旁窺、抄襲、夾帶、傳遞紙條、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舞弊或協助別人作弊者,均按學院有關規定予以處理。
第六條 考試中途考生不得離開考場,若要離開考場,須先交卷,且不得返回考場繼續考試。如有特殊情況,須經監考人員同意,作特殊處理。
第七條 開考45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。提前交卷者必須將試卷有文字的一面蓋在桌面,經監考人員同意后立即離開考場,不得在考場內或附近逗留、喧嘩。
第八條 學生須按時交卷,考試結束時間一到,學生應立即停筆起立,離開考場。
第九條 考生在考場內應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。
第十條 學生違反考場紀律,按下列規定處理:
1.代考者與被代考者雙方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2.夾帶作弊,串通作弊、旁窺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,行政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3.其它違紀或作弊行為視情節和態度給予記過以上直到開除學籍處分。
4.凡因作弊而作零分處理者,一律不予補考。
5.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節,而監考人員確認是違紀或作弊行為的,監考人員可參考上述標準酌情處理。
第十一條 凡屬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,一經查實,作取消學籍處理。凡屬考試作弊行為,事后有人舉報,一經查實,同樣從嚴處理,決不姑息。
第十二條 對剽竊、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,經查實后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